财政补贴收入账务处理方式(财政补助支出会计分录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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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作为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收入来源之一,由于补贴收入形式比较多,实务中不少财税人员对什么样政府补贴收入应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什么类型的政府补贴收入不应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区分不清楚,由此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下面就不同类型政府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及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列示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财会2017年1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二是无偿性。如财政拨款、税费返还、财政贴息等属于典型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7年1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购买设固定资产是典型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在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的核算方法分为总额法与净额法。

三、账务处理具体案例举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规范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案例1:某公司购买污水处理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该公司2019年1月向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了100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19年3月,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00万元。2019年4月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200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025年5月公司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130万元。

1.总额法账务处理

(1)2019年3月,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000万元

(2)2019年4月购入污水处理设备

借:固定资产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0万元

(3)自2019年5月开始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2000/12/10=16.67万元

同时:

借:递延收益8.33万元

贷:其他收益1000/12/10=8.33万元

注意事项: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4)2025年5月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万元

累计折旧1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2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13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资产处置损益:200万元

注意事项:一是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者自然灾害受损发生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记入:"营业外收支" ;二是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

(5)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2.净额法的账务处理

(1)2019年3月,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000万元

(2)2019年4月购入污水处理设备

借:固定资产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0万元

同时:

借:递延收益1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0万元

(3)自2019年5月开始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1000/12/10=8.33万元

(4)2025年5月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万元

累计折旧60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13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资产处置损益:600万元

注意事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类似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案例2:某企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一起疫情的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3月11日,实际收到当地政府给予政府补贴收入400万元。

该项补助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案例3:某软件开发企业适用增值税超税负返还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应退增值税50万元,企业收到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应退增值税通知。

该项补助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50万元

贷:其他收益50万元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5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50万元

(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规范的其他财政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2019年8月某地政府出台大学生首次购房政府补贴政策,为吸引大学生落地就业创业,对新入区的大学生首次购买普通标准住宅给予财政补贴。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政府规定的限价内销售住房给新入区大学生的,对限价销售住房每平方米给予补贴1000元,2019年10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销售限价房10000平方米,收到售房款1亿元,同时收到政府补贴收入10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1.09=10091.7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8.26万元

四、涉税注意事项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项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可以看出,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规范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实务中,部分企业也可能会收到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这类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规范的政府补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要提请注意的是,如果不满足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应在取得财政性补贴收入的当年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相关税会差异在当年或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