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来源的种类(企业收入的三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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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基础——企业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具体有: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租金收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人。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 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人,包括固定资产、生 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 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袼确定 的价值。

今天我们来看企业一般收入的确认

1.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 他存货取得的收人。

2.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 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 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 转让财产收人,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 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人,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人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 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

金额。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佘公积中按该殷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 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 或损失。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庖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 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人。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 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 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殷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〇14] 81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丨7日起,对内地企 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人其收人总额, 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 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 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5. 利息收人,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 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 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自2013年9月]日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 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赴理:

(1)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 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 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浄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上述(1)至(5)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理:

(1)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 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 租金收人,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 人。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其中,如果交 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忠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 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 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 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人,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 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贈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 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入、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